3 術語和定義.........................................................................2
4 技術要求 2
5 檢驗規則 4
前 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按照原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要求,本公司參照GB 8537《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規范、技術要求),并結合產品特性,按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要求,起草了《飲用天然蘇打礦泉水》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
本標準于2015年11月03日首次發布。
本標準代替Q/FSY0002S-2018《飲用天然蘇打礦泉水》。
本標準與Q/FSY0002S-201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修訂感觀指標1項(渾濁度/NTU),界限指標1項碳酸氫鈉(以HCO3計),微生物限量指標(表5第二次檢驗n)。
本標準由樂山繁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樂山繁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 樂山市瓶(桶)裝水行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曾慶全、柯志群、吳偉、饒學貴。
飲用天然蘇打礦泉水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蘇打礦泉水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位于樂山市市中區棉竹鎮高壩村,井口地理坐標:東經103°43'36"、北緯29°37'05",標高371.00米的深層地下礦泉水為水源,經石英砂過濾、活性炭過濾、聚丙烯熱熔噴濾芯過濾、中空纖維過濾、臭氧殺菌、精密過濾、罐裝而成的飲用天然蘇打礦泉水的生產、檢驗與銷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中引用的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標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456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500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理化指標檢驗標準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5750.13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放射性指標
GB/T 6543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8537-2008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T 8538.4.3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色度的測定
GB/T 8538.4.4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臭和味的測定
GB/T 8538.4.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可見物的測定
GB/T 8538.4.6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渾濁度的測定
GB/T 8538.4.7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pH值的測定
GB/T 8538.4.16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錳的測定
GB/T 8538.4.17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銅的測定
GB/T 8538.4.19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鉻的測定
GB/T 8538.4.23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銀的測定
GB/T 8538.4.24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鍶的測定
GB/T 8538.4.26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鋇的測定
GB/T 8538.4.2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銻的測定
GB/T 8538.4.30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鎳的測定
GB/T 8538.4.32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硒的測定
GB/T 8538.4.34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硼酸鹽的測定
GB/T 8538.4.3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偏硅酸的測定
GB/T 8538.4.36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氰化物的測定
GB/T 8538.4.40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硝酸鹽的測定
GB/T 8538.4.41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亞硝酸鹽的測定
GB/T 8538.4.42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碳酸氫鈉的測定
GB/T 8538.4.44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耗氧量的測定
GB/T 8538.4.4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氟化物的測定
GB/T 8538.4.4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氰化物的測定
GB/T 8538.4.46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揮發酚的測定
GB/T 8538.4.47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的測定
GB/T 8538.4.4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礦物油的測定
GB/T 8538.4.49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溴酸鹽的測定
GB/T 8538.4.51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226鐳放射性的測定
GB/T 8538.4.52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大腸菌群的測定
GB/T 8538.4.53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糞鏈球菌的測定
GB/T 8538.4.54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銅綠假單胞菌的測定
GB/T 8538.4.5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食品中產氣莢膜梭菌的測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16330 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
GB/T 17876 包裝容器 塑料防盜瓶蓋
QB/T 2142 玻璃容器 含氣飲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飲用天然蘇打礦泉水
從地下深處經鉆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天然碳酸氫鈉、偏硅酸、鍶等礦物質和微量元素,在一定區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4 技術要求
4.1 原輔料要求
水源水質衛生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水源與衛生防護應符合GB 16330的規定。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檢驗方法 |
色度/度 ≤ | 10(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 GB/T 8538.4.3 |
渾濁度/ NTU ≤ | 1 | GB/T 8538.4.6 |
臭和味 | 具有蘇打礦泉水的特征性口味,不得有異臭、異味 | GB/T 8538.4.4 |
可見物 | 允許有極少量的天然礦物質沉淀,但不得含其他異物 | GB/T 8538.4.5 |
4.3 理化要求
4.3.1 界限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界限指標
項目 | 要 求 | 檢驗依據 |
碳酸氫鈉(以HCO3計)/(mg/L) | 180~320 | GB/T 8538.4.42 |
偏硅酸/(mg/L) | 25.0~65.0(水源水水溫應在25℃以上) | GB/T 8538.4.35 |
鍶/(mg/L) | 0.40~1.20(水源水水溫應在25℃以上) | GB/T 8538.4.24 |
pH | 不小于7.5且不大于8.5 | GB/T 8538.4.7 |
4.3.2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理化指標
項目 | 要 求 | 檢驗依據 |
硒/(mg/L) < | 0.05 | GB/T 8538.4.32 |
銻/(mg/L) < | 0.005 | GB/T 8538.4.28 |
砷/(mg/L) < | 0.01 | GB 5009.11 |
銅/(mg/L) < | 0.5 | GB/T 8538.4.17 |
鋇/(mg/L) < | 0.7 | GB/T 8538.4.26 |
汞/(mg/L) < | 0.001 | GB 5009.17 |
鉻/(mg/L) < | 0.05 | GB/T 8538.4.19 |
鉛/(mg/L) < | 0.01 | GB 5009.12 |
鎘/(mg/L) < | 0.003 | GB 5009.15 |
錳/(mg/L) < | 0.4 | GB/T 8538.4.16 |
鎳/(mg/L) < | 0.02 | GB/T 8538.4.30 |
銀/(mg/L) < | 0.05 | GB/T 8538.4.23 |
溴酸鹽/(mg/L) < | 0.01 | GB/T 8538.4.49 |
硼酸鹽(以B計)/(mg/L) < | 5 | GB/T 8538.4.34 |
硝酸鹽(以NO3ˉ計)/(mg/L) < | 25 | GB/T 8538.4.40 |
氟化物(以Fˉ計)/(mg/L) < | 1.5 | GB/T 8538.4.36 |
耗氧量(以O2計)/(mg/L) < | 2.0 | GB/T 8538.4.44 |
226鐳放射性/(Bq/L) < | 1.1 | GB/T 8538.4.51 |
揮發酚(以苯酚計)/(mg/L) < | 0.002 | GB/T 8538.4.46 |
氰化物(以CNˉ計)/(mg/L) < | 0.010 | GB/T 8538.4.45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 | 0.3 | GB/T 8538.4.47 |
礦物油/(mg/L) < | 0.05 | GB/T 8538.4.48 |
亞硝酸鹽(以NO2ˉ計)/(mg/L) < | 0.1 | GB/T 8538.4.41 |
總β放射性/(Bq / L) < | 1.50 | GB/T 5750.13 |
4.4 微生物限量
應符合表4、表5的規定。
表4 微生物指標
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大腸菌群/(MPN/100mL) | 0 | GB/T8538.4.52.1 |
表4(續)
糞鏈球菌/(CFU/250mL) | 0 | GB/T8538.4.53 |
銅綠假單胞菌/(CFU/250mL) | 0 | GB/T8538.4.54 |
產氣莢膜梭菌/(CFU/50mL) | 0 | GB/T8538.4.55 |
注1:取樣1× 250mL(產氣莢膜梭菌取樣1×50mL)進行第一次檢驗,符合表4要求,報告為合格。 注2:檢測結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時,應按表5采取n個樣品進行第二次檢驗。 注3:檢測結果大于等于2時,報告為“不合格”。 |
表5 第二次檢驗
項目 | 樣品數 | 限量 | ||
n | c | m | M | |
大腸菌群 | 5 | 0 | 0 | 0 |
糞鏈球菌 | 5 | 0 | 0 | 0 |
銅綠假單胞菌 | 5 | 0 | 0 | 0 |
產氣莢膜梭菌 | 5 | 0 | 0 | 0 |
注:n—一批產品應采集的樣品件數; c—最大允許可超出m值得樣品數,超出該數值判為不合格; m—每250mL(或50mL)樣品中最大允許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mL(或50mL)樣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CFU),等于或高于M值得樣品均為不合格。 |
4.5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4.6 凈含量及允許短缺量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依照JJF 1070中規定的方法檢驗。
4.7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6330、GB 19034、GB/T 14881的規定,不得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灌裝。
5 檢驗規則
5.1 原輔料檢驗
原輔料入庫需經本單位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或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后方可入庫;水源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才能使用。
5.2 出廠檢驗
5.2.1 產品出廠需經工廠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附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
5.2.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pH、碳酸氫鈉(以HCO3計)、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凈含量及允許短缺量。
5.3 型式檢驗
5.3.1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產品定型時;
當原料來源發生變化或主要設備更換,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出廠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停產后重新恢復生產時;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5.3.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5.4 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規格、同一臺罐裝機灌裝的產品為一批。
5.5 抽樣方法和抽樣數量
每批產品隨機抽樣量:凈含量小于3L的產品不少于10瓶;凈含量大于3L的產品不少于5桶。
5.6 判定規則
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為合格。若出現不合格項時,可加倍抽樣復驗,復驗合格則判為該批產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項目,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微生物項目不得復驗。
6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6.1 標志、標簽
產品標志、標簽應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國家質檢總局令【2009】第123號《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定,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6.2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封口嚴密,包裝牢固。
6.3 運輸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異味、無污染;運輸過程中必須防雨、防潮、防暴曬。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衛生、通風、防潮、防鼠、無異味的庫房中,食品貯存時應留有一定間隙,隔墻離地,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6.5 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瓶裝產品保質期為18個月,桶裝產品(在桶蓋未啟封前)保質期為45天。